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投小字第339號
原 告 鄭正杰
訴訟代理人 李曉薔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被 告 江竟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3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萬5,000元,及自民國114年8月16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3,252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萬5,000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許慧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藍建文
訴訟費用計算: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500元
第一審通譯費 1,752元 (手語通譯)
合計 3,25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