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投小字第282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邱昱瑋
被 告 吳宇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
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4,75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34,758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任育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
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
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
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蘇鈺雯
附表:
編號 應給付金額(新臺幣) 利息請求期間(民國) 週年利率 1 3,926元 自112年8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2 26,202元 自112年7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3 4,096元 自112年8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4 534元 自112年8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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