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埔簡調字第44號
聲 請 人 劉明煙
代 理 人 陳沆河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美玉等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相對人楊美玉之除戶謄本
、繼承系統表、全戶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含再轉繼承人)現
戶謄本(含手抄本,記事欄勿省略)、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拋棄
繼承或陳報遺產清冊之證明文件,並具狀更正本案相對人資料、
訴之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起訴,應
以訴狀表明當事人、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又原告之訴,有
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
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
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第249條
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訴請本件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惟相對人楊美玉已
於起訴前死亡,是聲請人提起本件訴訟,有部分相對人欠缺
當事人能力之情形,故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
如主文所示事項,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埔里簡易庭 法 官 任育民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蘇鈺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