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14年度埔簡調字第23號
聲 請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涂彥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廖敏安等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聲請閱卷,補正下
列事項:
一、確認欲主張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之標的範圍並更正聲明。逾期
未補正,即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2項第2
款規定,判決駁回聲請人之訴。
二、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60元;惟如聲請人查報之遺產範
圍價值較本院所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低者,則以該遺產價值
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計
算裁判費,並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聲請人之
訴。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代位被代位人廖紫妤提起分割被繼承人廖永阿月
所遺遺產訴訟,惟經本院調取被繼承人廖永阿月遺產相關資
料後,聲請人迄未將全部遺產列入本件代位請求分割之標的
,致本院難以特定聲請人主張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爰限
聲請人應於主文第1項所定期限,補正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內 容。逾期未補正,逕以判決駁回聲請人之訴。
二、聲請人與被代位人廖紫妤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並非構成訴訟 標的之事項,仍應以被代位人廖紫妤所得遺產總價額,按附 表一之應繼分比例可獲得之利益計算之。而被繼承人廖永阿 月之遺產如附表二所示(本院卷第245頁,下稱系爭遺產) ,如聲請人向本院聲請閱卷後,陳報欲分割遺產標的與系爭 遺產範圍相符,則被代位人廖紫妤就系爭遺產總價額按應繼 分比例可獲得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1萬9,213元【計算 式:3,634,490×1/7=519,21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1萬9,2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60 元。聲請人於起訴時僅繳納裁判費6,700元,尚欠260元,倘 聲請人陳報欲分割標的非為系爭遺產範圍,則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計算裁判費,並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
繳,即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埔里簡易庭 法 官 鄭煜霖附表一:
編號 繼承人 應繼分比例 01 廖紫妤 7分之1 02 廖敏安 7分之1 03 廖家慶 7分之1 04 廖千淇 7分之1 05 廖芳萍 7分之1 06 廖庭可 7分之1 07 廖敏安 公同共有7分之1(廖順福之繼承人) 08 廖家慶 09 廖千淇 10 廖芳萍 11 廖庭可 附表二:
編號 類型 遺產 價額(新臺幣) 01 土地 南投縣○里鎮○○段00地號 105.77×32,941=3,484,170元 02 房屋 南投縣○里鎮○○段000○號建物(門牌號碼:南投縣○里鎮○○路00000號) 145,700元 03 存款 臺灣銀行綜合存款:000000000000 1,620元 04 其他 普通重型機車(車牌:000-000) 3,000元 總計 3,634,490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妍汝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