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埔救字,114年度,9號
NTEV,114,埔救,9,2025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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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埔救字第9號
聲 請 人 邱淑俞
代 理 人 朱從龍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邱献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
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
7條第1項)。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
而言。聲請訴訟救助者,其於聲請訴訟救助時,即應積極釋
明如何缺乏經濟信用而無法支出訴訟費用,或此項支出將導
致該聲請人或家屬生活發生困難。
二、聲請人雖提出身心障礙證明,主張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向
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等語。惟身心障礙證明至多僅能釋明聲請
人身體狀況不佳,尚不足釋明聲請人已經陷於無資力、窘於
生活、全然缺乏籌措訴訟費用之經濟信用及技能。此外,聲
請人就其是否確無資力而無法支出訴訟費用之事實,未能提
出其他任何得即時調查之證據,而使本院得信其聲請之事由
真實,是聲請人主張其為無資力之部分,難認可採。從而,
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不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埔里簡易庭 法 官 鄭煜霖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妍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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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