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埔小字,114年度,195號
NTEV,114,埔小,195,2025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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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裁定
114年度埔小字第195號
原 告 黃睿妤

被 告 曾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1日
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14
年8月29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未補正等情,有本院送達
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南投簡易庭民事查詢
簡答表暨所附答詢表可憑。是原告提起本件之訴顯不合法,
應予駁回。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埔里簡易庭 法 官 鄭煜霖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妍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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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