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裁定
114年度埔小字第195號
原 告 黃睿妤
被 告 曾琮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1日
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14
年8月29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未補正等情,有本院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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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答表暨所附答詢表可憑。是原告提起本件之訴顯不合法,
應予駁回。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埔里簡易庭 法 官 鄭煜霖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妍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