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埔小字,114年度,140號
NTEV,114,埔小,140,2025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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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裁定
114年度埔小字第140號
原 告 楊悅慈
被 告 蘇柏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裁定移送
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被告為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於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原告於114年4月23日提
起本件訴訟時,被告仍係未成年人,應由其父母為其法定代
理人代其為訴訟行為,有被告戶籍資料為證。嗣於本院審理
中,被告已於114年5月10日成年而取得訴訟能力,其法定代
理人之代理權消滅,惟兩造迄未聲明承受訴訟,自應由本院
依職權裁定命被告承受訴訟,並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埔里簡易庭 法 官 鄭煜霖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妍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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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