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北港簡易庭(民事),港簡字,114年度,143號
PKEV,114,港簡,143,2025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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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港簡字第143號
原 告 沈健興



被 告 吳吉原
吳啓
吳明通

吳祈賢
吳永和
吳永彰
吳政恭
吳政憲
吳政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0月2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共有坐落雲林縣○○鄉○○○段000地號、面積2,931.29平方公尺
土地應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按附表應有部分及變賣價金分配比
例欄所示比例分配。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欄之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坐落雲林縣○○鄉○○○段000地號、面積2,931.29平
方公尺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為兩造所共有,系爭土地並無
因使用目的不能分割之情事,兩造亦未定有不分割之協議,
惟兩造至今無法就分割方法達成協議,爰依民法第823條第1
項、第824條第2項第2款等規定起訴請求變價分割系爭土地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 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 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 在此限;共有物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者,法院得因任 何共有人之請求,命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原物分配顯有



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2 3條第1項、第824條第2項第1款前段、第2款前段分別定有明 文。又按裁判上定共有物分割之方法,固可由法院自由裁量 ,不受共有人主張之拘束,但仍應斟酌各共有人之意願、共 有物之性質、價格、分割前之使用狀態、經濟效用、分得部 分之利用價值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有關情狀,定一適當公 平之方法以為分割(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058號、96年 度台上字第108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查系爭土地為兩造所共有,共有人之應有部分如附表應有部 分及變賣價金分配比例欄所示,有系爭土地之土地登記謄本 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3至17頁),又被告均未曾表示意見 ,故迄至本件言詞辯論終結時,兩造仍無法達成分割協議。 系爭土地之共有人間並無訂立不分割之期限,該土地依其使 用目的亦非不能分割,原告起訴請求分割系爭土地,自屬有 據。又系爭土地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1項第3款規定,不 得為原物分割,有雲林縣臺西地政事務所114年4月11日台西 地二字第1140001222號函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27頁),是 原告請求變價分割系爭土地,基於市場自由競爭,變價拍賣 可使共有人取得符合通常買賣交易水準之變價利益,對於共 有人均屬有利,共有人亦得依其個人對系爭土地之利用情形 、在感情上或生活上之依存關係及財力狀況等各項因素後, 自行決定是否參與競標或行使共有人優先承買之權利。是本 院參酌系爭土地位置、面積、使用情形、經濟效用及共有人 意願、利益等一切情形,認系爭土地以變價分割,並將所得 價金按共有人應有部分比例分配,對共有人均為有利,應屬 允當之分割方案。
五、從而,原告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第2項第2款前段 等規定請求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0條之1、第8 5條第1項但書。
中華民國114年10月23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尤光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北港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達成
附表:




雲林縣○○鄉○○○段000地號、面積2,931.29平方公尺土地 共有人 應有部分及變賣價金分配比例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吳吉原 3,000,000分之679,689 3,000,000分之679,689 吳啓旭 3,000,000分之339,846 3,000,000分之339,846 吳祈賢 3,000,000分之240,232 3,000,000分之240,232 吳明通 3,000,000分之240,232 3,000,000分之240,232 吳永和 3,000,000分之240,233 3,000,000分之240,233 吳永彰 3,000,000分之240,233 3,000,000分之240,233 吳政恭 9,000,000分之679,689 9,000,000分之679,689 吳政憲 9,000,000分之679,689 9,000,000分之679,689 吳政翰 9,000,000分之679,689 9,000,000分之679,689 沈健興 3,000,000分之339,846 3,000,000分之339,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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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