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北港簡易庭(民事),港簡字,114年度,112號
PKEV,114,港簡,112,2025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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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港簡字第112號
原 告 謝旻育
被 告 趙敏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2,05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29,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亦為簡
易訴訟程序所適用。本件原告起訴時請求被告給付其新臺幣
(下同)180,000元,及自民國114年5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嗣於114年10月2日當庭
減縮本件訴之聲明為請求被告給付原告178,770元,及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
之利息(見本院卷第116頁),經核合乎前揭規定,應予准
許。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113年2月7日向原告借款30,000元,又於1
13年5月4日向原告借款180,000元,並約定自113年7月起按
月於每月20日前還款5,205元,然目前僅清償6期,114年1月
起被告便未再按時還款,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
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78,770元,及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
利息。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
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前揭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原告帳戶轉帳
資料及兩造間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為證(見本院卷第9至2
7、112頁),核屬相符。且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
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
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第3
項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之主張
為真實。又兩造間約定按月於每月20日前還款5,205元,且
並無如一期未履行,即視為全部到期之約定(見本院卷第11
7頁),而原告主張被告自114年1月起即未按時還款,故至
本件宣判時,已到期之債權僅有114年1月至10月之債權,是
原告請求被告給付52,050元(計算式:5,205元×10期=52,05
0元),為有理由,逾此範圍則屬無據。
 ㈡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民法第22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
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
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
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亦有明文。
經查,兩造間之借款定有清償日,已如前述,就114年1月至
5月之債權,原告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4年6月1日
(見本院卷第45頁)起算利息,應予准許,惟就114年6月至
10月之債權,應自各期之清償日屆滿即每月21日起計算遲延
利息,逾此範圍,應予駁回。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
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應
予駁回,並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9條第1項第3
款規定,就原告勝訴部分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當事人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
經審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華民國114年10月23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尤光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北港簡易庭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達成

附表:
編號 金額(新臺幣) 利息計算(民國) 1 26,025元 自114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 2 5,205元 自114年6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 3 5,205元 自114年7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 4 5,205元 自114年8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 5 5,205元 自114年9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 6 5,205元 自114年10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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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