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北港簡易庭(民事),港小調字,114年度,321號
PKEV,114,港小調,321,20251029,1

1/1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港小調字第321號
聲 請 人 吳忠敏
相 對 人 李子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又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1
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相對人即被告於聲請人即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時之戶籍
地係位於彰化縣,有被告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參,是被
告之住所地不在本院轄區內,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
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尤光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北港簡易庭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達成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