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港小字第97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吳祐吉
被 告 蔡佳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
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3,737元,及其中新臺幣18,001元自民國
114年4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8.75計算之利息
;其中新臺幣41,507元自民國114年4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30,471元自民國114年4
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7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被告應給付原告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
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10月30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尤光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北港簡易庭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以判決違背法令為限),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
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達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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