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北斗簡易庭(民事),斗補字,114年度,386號
PDEV,114,斗補,386,20251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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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斗補字第386號
原 告 康玲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3,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張鶴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蔡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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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