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北斗簡易庭(民事),斗簡字,114年度,355號
PDEV,114,斗簡,355,2025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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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4年度斗簡字第355號
原 告 陳怡菁
被 告 謝政良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本院114年度金簡字第353號)
,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114年度簡附
民字第200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4年
10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茲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當庭為訴訟標的
之認諾,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之1第1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萬元,及自民國114年6月27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5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張鶴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按對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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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