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北斗簡易庭(民事),斗簡字,114年度,341號
PDEV,114,斗簡,341,2025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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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4年度斗簡字第341號
原 告 張勝惠
訴訟代理人 楊富雄
被 告 吳陳玉蘭

訴訟代理人 吳美雲
吳慧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7日言詞
辯論終結,茲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當庭為訴訟標的之認諾,依民
事訴訟法第434條之1第1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將坐落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上如附圖所示編
號A之一層建物(面積2,64平方公尺)拆除,並將此部分土
地返還予原告。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5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張鶴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按對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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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