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斗小字第310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藤田桂子
訴訟代理人 張莉貞
蔡昌佑
被 告 林忠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9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萬306元,及自民國114年7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除減縮部分外)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
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吳怡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施嘉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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