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北斗簡易庭(民事),斗小字,114年度,284號
PDEV,114,斗小,284,2025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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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斗小字第284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宋坤龍



被 告 林宜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萬1,629元,及其中新臺幣2萬9,709
元,自民國114年3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張鶴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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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