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斗小字第283號
原 告 和安資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昇峰
訴訟代理人 潘信佑
被 告 陳春秀
陳春惠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4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萬元,及自民國114年10月26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被告應連帶給付
原告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訴
訟費用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張鶴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以判決違背法令提起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
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市○○○道0段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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