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斗小字第280號
原 告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陳鳳龍
被 告 周佳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
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萬1,220元,及自民國114年6月1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萬5,734元,及自民國114年5月15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張鶴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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