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斗小字第271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王花蘭
訴訟代理人 李智銘
被 告 林翰照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14年度易字第586號、第605號),
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114年度附民字
第459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
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8,170元,及自民國114年5月29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張鶴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