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北斗簡易庭(民事),斗小字,114年度,258號
PDEV,114,斗小,258,2025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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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斗小字第258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李玲玲
林展誼
被 告 楊燕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3日言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萬5825元,及自民國114年7月17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吳怡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施嘉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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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