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斗小字第257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黃家洋
楊富茗
被 告 許亞娥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4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6,004元,及其中新臺幣2萬5,244
元,自民國114年7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被告應給付原告訴訟
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張鶴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
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
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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