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北斗簡易庭(民事),斗小字,114年度,248號
PDEV,114,斗小,248,20251030,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斗小字第248號
原 告 王英君

訴訟代理人 柯皓偉
被 告 劉怡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於民國114年10月31日宣判,
茲因原告於114年10月27日撤回起訴,而有再開言詞辯論之
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吳怡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施嘉玫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