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斗小字第191號
原 告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訴訟代理人 黃建程
被 告 許竣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
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699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1480元,並應於裁
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
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吳怡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施嘉玫
附表:利息計算表
期數 應付款項 (新臺幣) 計息期間(民國) 週年利率 12 3857元 自105年5月7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 20% 自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13 3857元 自105年6月7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 20% 自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14 3857元 自105年7月7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 20% 自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15至18 1萬5428元 自105年8月7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 20% 自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合計 2萬699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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