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北斗簡易庭(民事),斗小字,114年度,187號
PDEV,114,斗小,187,2025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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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斗小字第187號
原 告 黃承宇
被 告 賴群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萬2,000元。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被告應給付原告訴訟
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112年11月1日以新臺幣(下同)3萬2
,000元向被告購買新楓之谷線上虛擬寶物(下稱系爭寶物)
,原告並已將買賣價款3萬2,000元匯款至被告帳戶內,詎被
告收到上揭匯款後表示與談妥之金額不一,原告需再補匯4,
000元給被告始能取得系爭寶物,本件被告債務不履行,原
告主張解除契約,並請求被告返還3萬2,000元。爰依債務不
履行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
告3萬2,000元。
三、被告則以:兩造最終議價交易金額為3萬6,000元,此有遊戲
截圖可證,本件是原告違約,故被告不同意返還3萬2,000元
給原告等語,資為答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原告依債務不履行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3萬2,000元,
是否有理由,茲述之如下:
 ㈠按民法第229條第2項前段、第254條、第258條第1項、第259
條第1款規定:「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
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
任。」「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
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約。
」「解除權之行使,應向他方當事人以意思表示為之。」「
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
或契約另有訂定外,依左列之規定:一、由他方所受領之給
付物,應返還之。」準此可知,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
經債權人催告請求給付而未為給付者,應負遲延責任,嗣債
務人經債權人再定期催告履行而仍未為給付者,債權人即得
解除契約,並請求返還債務人先前所領之給付物。
 ㈡原告主張兩造於112年11月1日,約定被告將系爭寶物,以3萬
2,000元之價格出賣與原告,原告並將3萬2,000元匯入被告
帳戶之事實,並提出Line訊息為證,被告固不否認兩造間有
交涉系爭寶物之買賣事宜,且原告已匯款3萬2,000元之事實
,惟抗辯:兩造間約定之交易金額為3萬6,000元等語,並提
遊戲畫面截圖為佐。經查,被告與原告之Line對話內容,
被告先向原告表示:「你好直接LINE pay就好了」,原告則
回復:「輪迴32000的嗎」,被告復表示:「是的」等語,
原告隨後即匯款3萬2,000元至被告所提供之帳戶(見本院卷
第59頁、第63頁),可知,兩造間已達成系爭寶物之買賣合
意,則於原告交付價金3萬2,000元後,被告即應交付系爭寶
物。至被告所提出之遊戲畫面截圖,其上暱稱「滑起來啦寶
貝」之人,表示:「台幣36000元,可以嗎?拜託」,對方
則表示:「好吧等等交易」等語(見本院卷第57頁),倘若
屬實,亦屬原告以3萬6,000元之價格試探被告之舉,既然兩
造之後在Line對話中已達成3萬2,000元之合意,被告即不得
以上揭對話主張兩造就價金部分尚未達成合意,進而否認系
爭寶物買賣契約之成立。
 ㈢又兩造並未約定虛擬寶物交付之確定期限,原告主張應即刻
交付,被告不爭執(見本院卷第54頁),核與契約性質為虛
擬寶物之交易,並無不符,是原告於匯款後,自得向被告請
求交付虛擬寶物,惟至112年11月1日4時8分許,被告仍未履
約,原告遂在Line中發問:「人勒」,被告則回以:「您匯
款不夠喔我們一開始說好是36000」等語(見本院卷第65頁
),可知被告已拒絕給付,是應認自該日4時8分許,被告應
負遲延責任。再者,因被告遲未給付,原告遂以本件起訴狀
催告被告應於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4年7月21日前履行,
然被告依然遲未履行,原告自取得系爭契約之解除權。
 ㈣原告已於114年7月30日本院言詞辯論時,當場向被告為解除
契約之意思表示,有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54
頁、第103頁、第104頁),是系爭契約已告解除。則原告請
求被告返還先前所領受之3萬2,000元,即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債務不履行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3
萬2,00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張鶴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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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