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斗簡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蕭張淑琴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柳宇盛
受 告知 人 新安東京海上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藤田桂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9月17日
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7萬7
,75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
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
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外),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3項自明。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36條
之1第3項規定,對於簡易程序第一審判決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本件上
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7萬7,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張鶴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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