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湖補字第917號
原 告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佐田雅史
訴訟代理人 丁鈺揚
吳源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品萱間給付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25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立偉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