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補字,114年度,892號
NHEV,114,湖補,892,2025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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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湖補字第892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藤田桂子
訴訟代理人 謝京燁
林晉嘉
陳俊名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舜政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2,9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正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許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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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