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補字,114年度,837號
NHEV,114,湖補,837,2025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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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湖補字第837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藤田桂子
訴訟代理人 蔡志宏
李依儒
上列原告與被告宋偉立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萬5,41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依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趙修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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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