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拍字,94年度,132號
MLDV,94,拍,132,2005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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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拍字第132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丁○○
      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另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 ,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 務,民法第873 條第1 項及第1148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債務人湯立平於民國92年9月25 日將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 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1,500,000 元之本金最高限 額抵押權予聲請人,以為其本人向聲請人甲○○借款之擔 保,抵押權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限,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 契約約定,並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二)嗣債務人湯立平於92年9月9日及92年9月25 日曾分別簽發 金額為500,000 元,未記載到期日,並免除作為拒絕證書 之本票各1 張交付聲請人,作為借款之依據,共計向聲請 人借款1,000,000 元,並有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詎上開 支票屆期提示不獲付款,相對人湯立平迄今未予清償,迭 經催討,均置不理。另債務人湯立平已於92年12月26日死 亡,其第二、三順位之繼承人即湯芳松湯桂珍湯慧雯湯慧琦等4人,經本院93年繼字第8號拋棄繼承事件准予 備查在案,至於第四順位之法定繼承人,現尚有乙○○丁○○丙○○○等3 人尚未除戶,且均未於法定期間內 辦理拋棄繼承,為此以上開繼承人乙○○丁○○、丙○ ○○為相對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 證明書、本票2張、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5份、本院94年度 家聲字第52號民事裁定、苗院霞家恆93繼字第8號通知(均 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等件為證。經核尚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3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 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9   日



民事庭 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不服,須於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
書記官 許瑞萍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2  日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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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設定 │ │
│ ├───┬────┬───┬───┬───┤ │   │ 權利 │  備   考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段 │地 號│目│(平方公尺)│ 範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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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苗栗縣│ 頭份鎮 ○○○段│ │ 194 │建│ 221.90 │ 全部 │所有權人:湯立平。│
│1│ │ │ │ │ │ │ │ │繼承人:乙○○、楊│
│ │ │ │ │ │ │ │ │ │坤海、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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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編│ │    │    │主要用途├──────┬────┤設定│        │
│ │  │    │    │ │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  │     │
│ │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主要建材│      │主要建築│權利│ 備 考 │
│ │  │    │    │ │     │材料及用│ │ │
│號│ │    │    │房屋層數│ 合計  │途   │範圍│        │
│ │  │    │    │ │ │  │  │       │
├─┼──┼────┼────┼────┼──────┼────┼──┼──────────┤
│ │  │苗栗縣頭│苗栗縣頭│住家用、│一層: 91.19│陽臺等:│全部│所有權人:湯立平。 │
│ │ │份鎮成功│份鎮成功│鋼筋混凝│二層: 62.75│ 29.82│ │繼承人:乙○○、楊坤│
│1│115 │段194地 │段成功里│土造、3 │三層: 55.57│ │ │海、丙○○○。 │
│ │ │號 │15鄰貴品│層 │地下室: │ │  │        │
│ │  │ │居1號 │ │ 29.63│ │  │ │
│ │ │ │ │ │合計:239.1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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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