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補字,114年度,796號
NHEV,114,湖補,796,20251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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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湖補字第796號
原 告 朱偉民

上列原告與被告彭守元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依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趙修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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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