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4年度湖簡字第937號
原 告 中租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訴訟代理人 吳柏毅
被 告 南聯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善
兼法定代理 陳玥蓁
人
被 告 陳玥蓁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湖簡字第937號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於
中華民國114年10月22日辯論終結,並於同日在本院內湖簡易庭
簡易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正忠
法院書記官 許慈翎
通 譯 黃郁文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詳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93,934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 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二、訴訟費用新臺幣2,8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 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許慈翎
法 官 林正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書 記 官 許慈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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