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簡字,114年度,646號
NHEV,114,湖簡,646,2025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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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湖簡字第646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訴訟代理人 江維鳳
賴昭文
被 告 林素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
年9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2萬2,522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7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4,62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2萬2,522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規定,合併記載事實及理
由要領,其中兩造主張之事實,並依同項規定,引用當事人
於本件審理中提出的書狀及言詞辯論筆錄。被告經合法通知
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依民事訴訟法第433之3條規定,依職權
為一造辯論判決。
二、按持卡人之信用卡屬於貴行之財產,持卡人應妥善保管及使
用信用卡。貴行僅授權正卡持卡人或附卡持卡人本人在信用
卡有效期限內分別使用,不得轉讓、轉借、提供擔保或以其
他方式將信用卡之占有轉讓與第三人或交其使用。持卡人違
反第2項至第4項約定致生之應付帳款者,亦應對之負清償責
任。下列內容屬「失卡零風險」,故僅適用於白金卡、美國
運通金卡:持卡人之信用卡、被竊、被搶、詐取或其他遭持
卡人以外之第三人占有之情形(以下簡稱遺失或被竊等情形
),應立即以電話或其他方式通知貴行或其他經貴行指定機
構辦理掛失停用手續,並繳交掛失手續費每卡新臺幣(下同
)1,000元,且持卡人應於受理掛失手續日起7日內向當地警
察機關報案並檢具報案證明文件補行通知貴行。持卡人辦理
掛失停用手續後,且無下列第1款至第7款事由之一者,持卡
人自該卡發生遺失或被竊等情形時起(在自動化設備預借現
金部分仍自持卡人辦理掛失停用手續時起)被冒用所發生之
損失,概由貴行負擔:持卡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將自動化設
備辦理預借現金、使用信用卡辦理電話語音預借現金及網路
預借現金、或進行其他交易等之交易密碼或其他辨識持卡人
同一性(包括但不限於電話服務密碼、網路銀行密碼)之方
式使第三人知悉者。持卡人得知信用卡遺失或被竊等情形而
代於立即通知貴行,或持卡人發生信用卡遺失或被竊等情形
後,自當期繳款截止日起已逾20日仍未通知貴行者。兩造間
信用卡會員約定條款(下稱系爭條款)第7條第2、5項、第1
9條第1項、第2項、第3項第2、4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原告主張被告自核發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下
稱系爭信用卡)起至民國113年12月6日止,尚積欠其信用卡
消費款本金計32萬2,522元及其利息未按期給付,有起訴狀
所附證據資料為憑。被告雖抗辯上開款項不是伊消費的,申
請後都不是伊消費的,像是娛樂城,伊不會去那個地方消費
;伊在113年6月已經去警局報案,當時被詐騙集團騙,金融
卡、信用卡都被騙走云云。然查被告於113年2月7日及同年
月17日陸續於藍新-豪神娛樂城TAIPEI使用系爭信用卡消費
計32萬3,000元(下稱系爭款項),於刷卡消費時,原告資
服務處均有傳送OTP驗證碼至被告之手機,並經被告於規
定時間內回傳而完成交易,則不論被告係自行輸入或將驗證
碼提供予他人,均可認係主動將驗證碼回傳,而應負清償責
任。又縱使系爭款項係遭詐騙而盜刷,被告亦應於遭冒用時
起,立即通知原告。惟檢視兩造系爭信用卡契約,帳單地址
為苗栗縣○○鎮○○街000號2樓,而本件寄送起訴狀繕本至該址
時,係由被告本人收受,據此可認被告亦得於該址收受系爭
信用卡帳單。是被告至遲於收受系爭信用卡113年3月份帳單
(見本院卷第55頁)時,即應已發現系爭款項疑義,然被告
直至113年6月24日始向原告通報系爭款項為詐騙類型之爭議
款,可認係怠於通知原告,依前揭系爭條款約定,亦應負擔
被冒用之全部損失。
四、從而,原告依信用卡使用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
主文第一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之規定,依職權酌定相當之 擔保金額,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經本院審酌後 ,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駁,附此說明。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依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趙修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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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