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簡字,114年度,422號
NHEV,114,湖簡,422,20251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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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湖簡字第422號
抗 告 人 金玫君
上列抗告人因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9月16日裁定
,提起抗告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
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逾
期未繳即駁回本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0月20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0月20日
書記官 陳立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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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