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湖簡字第422號
原 告 金玫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于佳瑄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14年9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
人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0月13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0月13日
書記官 陳立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