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湖簡字第1838號
原 告 巨亨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春美
被 告 黃淑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兩造於簽訂委託辦理祭祀公業契約書(下稱系爭契
約書)時合意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系
爭契約書第12條約定可參(見支付命令卷第12頁)。依前揭
說明,本件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
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4年10月30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立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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