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號1樓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住○○市○○區○○路0號1樓
訴訟代理人 蘇志成 住○○市○○區○○○路0段000號8樓
送達代收人 陳俊雄
住○○市○○區○○○路0段000號8樓
被 告 林攸餘 住○○市○○區○○路0段00巷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湖簡字第1377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
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0月20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4年10
月20日上午09時15分在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簡易法庭公
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徐文瑞
法院書記官 陳立偉
通 譯 郭素華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 條第2 項、第1 項宣示判決
主文如下,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89,176 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2,670 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本判決確定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利息。
三、本判決第一項可以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之主張與其所提之證據相符,且被告雖抗辯已清償兩萬 元,惟該清償部分為原告於聲請支付命令時先行扣除,故原 告主張為有理由。
二、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陳立偉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立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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