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簡字,114年度,1331號
NHEV,114,湖簡,1331,20251030,1

1/1頁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住○○市○○區○○○路000號
訴訟代理人 施懷   住○○市○○區○○○路000號10樓
被   告 佳德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街0號
兼法定代理 
人     蕭林佳  住宜蘭縣○○鄉○○村○○○路00號
           居臺北市○○區○○路000巷0號2樓
           居臺北市○○區○○街0號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湖簡字第1331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14年10月30日在本院簡易法庭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4年
10月30日上午9時43分在本院簡易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趙彥強
法院書記官 簡吟倫
通 譯 陳品妏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84,753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 利息及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4,1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連帶負擔。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簡吟倫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簡吟倫

1/1頁


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佳德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