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簡字,114年度,1200號
NHEV,114,湖簡,1200,2025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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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4年度湖簡字第1200號
原 告 林東澤
被 告 黃偉珉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湖簡字第1200號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中
華民國114 年10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日在本院內湖簡易
庭簡易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法 官 林正忠
書 記 官 許慈
通 譯 黃郁文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實及理由要領均引用當事人提出之書狀與言詞辯論筆錄,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490,000元。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5,400元,由被告負擔5,290元,並加計自本 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餘由原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許慈
           法 官 林正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書 記 官 許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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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