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簡字,114年度,1136號
NHEV,114,湖簡,1136,2025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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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4年度湖簡字第1136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張毓麟


被 告 陳慧茹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湖簡字第1136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
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0月1日辯論終結,並於同日在內湖簡易庭
簡易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正忠
書 記 官 許慈
通 譯 黃郁文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
文如下,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及言詞辯論筆錄,不另
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3,95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2,41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許慈
           法 官 林正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書 記 官 許慈
附表:(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債權本金 計息期間及適用之週年利率 28,792元 自113年1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99%計算之利息。 29,688元 自113年1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4.88%計算之利息。 18,936元 自113年1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3.5%計算之利息。 69,435元 自113年1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以上合計:146,85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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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