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簡字,114年度,1018號
NHEV,114,湖簡,1018,2025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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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1樓
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住○○市○○區○○路0段000號1樓
訴訟代理人 陳怡穎  住○○市○○區○○路0段000號12樓之
            6
      謝明華  住○○市○○區○○路0段000號
被   告 沈宗仁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
            號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湖簡字第1018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14年10月30日在本院簡易法庭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4年
10月30日上午10時26分在本院簡易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趙彥強
法院書記官 簡吟倫
通 譯 陳品妏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5,207元,及自民國104年10月31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5計算之利息。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76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簡吟倫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簡吟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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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