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小字,114年度,786號
NHEV,114,湖小,786,20251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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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4年度湖小字第786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劉育辰
被 告 許宗英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湖小字第786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0月20日辯論終結,並於同日在內
湖簡易庭簡易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正忠
法院書記官 許慈
通 譯 黃郁文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4
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500元,及自民國114年4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被告於警詢時自陳:事故發生前我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小客車沿汐萬路1段往新江北路方向行駛,在行經汐萬路1段122號前,因我分神了,不慎撞擊前方汽車(即原告承保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等詞(本院卷第32頁),核與原告主張之事實相符,是原告代位請求被告賠償系爭車輛所受損害為有理由,爰宣示判決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許慈
           法 官 林正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書 記 官 許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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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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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