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4年度湖小字第697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胡綵麟
被 告 洪聖峰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湖小字第697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
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0月23日辯論終結,並於同日在內湖
簡易庭簡易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正忠
法院書記官 許慈翎
通 譯 黃郁文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4
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500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被告於警詢時:我反應不及,我車子前車頭與對方車輛(即原告承保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後車尾發生碰撞等詞,並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未注意車前狀況)、車損照片為證,堪認原告主張為真,爰宣示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許慈翎
法 官 林正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書 記 官 許慈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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