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小字,114年度,1050號
NHEV,114,湖小,1050,2025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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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湖小字第1050號
原 告 楊博碩
被 告 邱哲宇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查,被告住所地在金門縣金湖鎮,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
結果在卷可稽,依前揭說明,本件應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即福
建金門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
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依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及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趙修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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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