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5樓之1
法定代理人 陳毅築 住○○市○○區○○路0段000號5樓之1
訴訟代理人 邱漢欽 住○○市○○區○○路0段000號5樓之1
江建憲 住○○市○○區○○路0段000號5樓之1
被 告 王韋欽 住○○市○○區○○街00巷00弄000號2
樓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湖小字第1043號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
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0月27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4年10
月27日上午10時50分在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簡易法庭公
開宣
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徐文瑞
法院書記官 陳立偉
通 譯 陳品妏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4 條第2 項、
第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22,624元,及自民國113 年6 月29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及延滯繳款第1 個月,計收違約金新台幣500元,連續第2 個月延滯繳款 ,計收違約金新台幣600 元,連續第3 個月延滯繳款,計收 違約金新台幣700 元,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3 期為上限 。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1,500 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本判決確定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利息。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陳立偉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立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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