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醫療費用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小字,114年度,1039號
NHEV,114,湖小,1039,20251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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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國泰醫療財團法人國泰綜合醫院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法定代理人 簡志誠  住○○市○○區○○路0段000號
訴訟代理人 鄭孟姍  住○○市○○區○○路0段000號
被   告 林瑞英  住○○市○○區○○○路○段000號6樓
            (新北○○○○○○○○)
           居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居臺北市○○區○○路0段00號1樓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湖小字第1039號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於中
華民國114年10月9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4年10月9日上午
10時32分在本院簡易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趙彥強
法院書記官 簡吟倫
通 譯 陳品妏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4
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6,607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7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簡吟倫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簡吟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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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