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小字,114年度,1038號
NHEV,114,湖小,1038,2025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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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4年度湖小字第1038號
原 告 連億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良
被 告 犇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益桐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湖小字第1038號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中
華民國114年10月22日辯論終結,並於同日在內湖簡易庭簡易法
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正忠
法院書記官 許慈
通 譯 黃郁文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4
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6,628元,及自民國114年10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許慈
           法 官 林正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書 記 官 許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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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犇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連億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