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設臺北市信義區市○路0號9樓
法定代理人 簡瑟芳 住臺北市信義區市○路0號9樓
訴訟代理人 侯瑩璐 住○○市○○區○○○路0段000號18樓
複代理人 程嘉蓮 住○○市○○路○○○路0段000號18樓
被 告 何之霓 住籍設新北市○○區○○路0號(新北
○○○○○○○○)
居遷出國外
何之遠 住○○市○○區○○○路000巷0號3樓
居遷出國外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湖小字第1003號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
,於中華民國114年10月9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4年10月9
日上午10時08分在本院簡易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趙彥強
法院書記官 簡吟倫
通 譯 陳品妏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4
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何之霖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 41,187元。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連帶負擔。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簡吟倫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簡吟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