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壢簡字第1704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之5日內,提出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全部被告姓名及住所之起訴狀,及依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
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請求遺
產分割之訴狀,並宜附具繼承系統表及遺產清冊;民事訴訟
法第244條第1項、家事事件法第71條分別定有明文。遺產分
割係以消滅遺產公同共有關係為目的,故除被繼承人以遺囑
禁止繼承人分割之遺產,及共同繼承人以契約約定禁止分割
之遺產外,應以全部遺產整體為分割,不能僅以遺產中之個
別財產為分割之對象(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2410號判決
要旨參照)。末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
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規定
。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代位分割遺產,而代位遺產分割登
記事件對被繼承人之全體繼承人必須合一確定,性質上屬固
有必要共同訴訟,應以被繼承人之全體繼承人為被告,原告
起訴狀目前僅列鄧慶全以及鄧OO等3人為被告,並未表明當
事人為何人,亦未列仔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且原告起訴狀之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未列載全部遺產為分割對象,
本院已調閱相關資料到院,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算5日內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全部被告姓名及住所之
起訴狀正本及繕本。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方楷烽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敏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