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復漏水等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字,114年度,122號
CLEV,114,壢簡,122,20251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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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壢簡字第122號
原 告 胡瑞媛
訴訟代理人 郭桓甫律師
蔡岳龍律師
被 告 相知相許社區住戶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碩鴻
訴訟代理人 陳秀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2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事實及理由欄內關於被告「相知相
社區管理委員會」之記載,均應更正為「相知相許社區住戶管
理委員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有如
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麟捷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吳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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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