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壢小字第1613號
原 告 宋大衛
被 告 楊勝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又被告住所地
係在基隆市暖暖區,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所附客戶基本資料
表及被告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應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
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訴訟以裁定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哲嘉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施春祝